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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山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8  来源:  

铁党政办发〔2017〕38 

  

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

  《铁山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铁山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管理,切实加强片区管委会对村、组集体“三资”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改居”社区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村改居”社区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村改居”社区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将根据我区现有片区划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权、管事、管人”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领导,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监察、财政、农业、国土、民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片区管委会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报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七条 成立以片区管委会、财政所(经管站)及社会事务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片区财政所(经管站)设立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对“村改居”社区及村组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集体(含村组)“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片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村改居”社区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社区集体(含村组)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片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社区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

  第十条 支出管理。“村改居”社区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改居”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片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社区每月至少应报账1次。“村改居”社区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 

  (三)实行“四签二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严格实行“四签二审”制度,即经手人、证明人、社区财务负责人、片区分管负责人签字,并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片区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片区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格支出用途。“村改居”社区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相关片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改居”社区公用经费限额标准;集体报刊费按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改居”社区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片区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管理。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改居”社区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社区会计业务量大小及支出状况,与社区委员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村改居”社区,必须经片区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社区报账员申报,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日常支出管理制度,实行非生产性支出限额控制,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实物。“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片区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片区或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区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社区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社区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监察、财政、农业、国土、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片区管委会作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纠、党员群众评议、征求社区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治理等形式,组织力量开展社区(含村组)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改居”社区财务的审计工作,对社区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社区“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社区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含村组)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社区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含村组)给予党纪、政纪、撤职处分并取消年终考核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十四条 “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