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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  

2017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中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上述复函公布后,社会上高度关注,近期较多单位向区审计局咨询今后政府审计结果是否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现根据审计署9月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件精神答复如下:

1、政府强制性规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2、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3、合同未约定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依然要对政府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得强制性作为结算依据。

另外,《意见》还强调了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管理过程。要求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