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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胜龙同志违纪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11-25  来源:  

        近期,铁山区纪委对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征局”)相关人员用单位油卡给私车加油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两名相关责任人均被给予党政纪处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铁山区开始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区住征局没有配备公务车辆,使用公务车辆需要从区公务用车平台申请。时任区住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胜龙同志认为经常使用自己的私人车辆办理公务事宜,但自己是事业编制没有享受公务员车补,就向时任区住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区领导提出用单位油卡为自己的私人车辆加油,得到了他们的同意。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9日,胡胜龙同志用单位油卡分3次为自己的私人车辆加油339.19元、347.95元、380.45元,三次共计1067.59元。

        2017年1月17日,区住征局配备了一辆公务车辆,该局日常公务活动按规定使用该车辆,也不允许胡胜龙同志再用单位油卡加油。但胡胜龙同志利用自己分管该局办公室的职务之便,以单位配备的公务车辆不够用为借口,私自从办公室报账员叶爱萍处拿走单位油卡,于2017年1月18日、2月7日、2月20日分3次为自己的私人车辆加油365.88元、356.59元、360元,三次共计1082.47元。

        2017年9月5日,在胡胜龙的影响下,叶爱萍利用自己保管该局单位油卡的职务之便,私自用单位油卡为自己的私人车辆加油280.94元。

        胡胜龙同志作为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不收手、不知止,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3次将单位油卡为自己私人车辆加油达1082.47元,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鉴于胡胜龙同志在立案审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上交违纪资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2017年11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胡胜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鉴于叶爱萍不是中共党员,2017年10月,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给予叶爱萍警告处分。


二、案例剖析

        剖析胡胜龙所犯的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廉洁意识薄弱。胡胜龙案涉及金额虽小,但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没有廉洁意识,分不清公与私。用单位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实则是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蝇头小利,是典型的隐蔽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二是单位管理缺失。针对公车管理,区政府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区住征局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单位的油卡由叶爱萍一个人负责管理,没有监督和制约,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事实再一次证明,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利是危险的,是必然会出现问题的,必须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纪律意识淡薄。2012年以来,中央、省、市、区纪委时常通报类似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区住征局党组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学习。但胡胜龙、叶爱萍二人认为用单位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做的很隐蔽,不会有其他人知道,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三、教育警示

        胡胜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廉洁从政,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胡胜龙案件表明,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心存侥幸、不知敬畏。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教育提醒,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真正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驰而不息地推进作风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紧紧盯住作风方面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划定“红线”、敲响“警钟”,以真抓的态度、常抓的韧劲、严抓的耐心,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上抓早抓小抓经常,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让干部感到身边有一把戒尺,随时受到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始终坚持对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态度。区纪委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持续擦亮这张作风建设的“金名片”。


中共铁山区纪委

2017年11月24日